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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史

  日本的精神病史是社会偏见和迫害的历史,患者在过去被认为是被神魔凭依或是妖怪作祟而进行拷问。进入江户时代后开始的「私宅监置」,不是出于医疗上的考虑,而是出于维持治安的目的、而由警察约束的举措。明治西化运动后,医学中的近代精神医学才被确立,开始了对精神病患的看护。

✿奈良时代

  古人认为「癫狂」的原因是妖狐鬼怪附身于人身、神灵怨魂作祟、前世的因果报应或邪气入体。治疗一般依靠宗教手段,寺院开设汉方药、再由僧侣和阴阳师进行加持祈祷和滝治疗(瀑布修行)。718年的养老律令规定了日本最早的医药。其中《笃疾》一项记载精神病患的护理方法是「门令,凡年八十二及笃疾者由一人服侍」,服侍者由子孙·近亲·或他人中选出,官吏会巡查是否遵守这条法律。最早的日本精神病患设施、是京都岩仓的紫云山大云寺。传说后三条天皇的第三皇女在狂乱时喝了寺井里的灵水而痊愈。因此很多精神病患及家属都来此地参拜,周边的茶馆也开始接受住宿。随着茶馆的扩大,出现了被称为“强力”的专业看护人。强力会陪伴病患参拜大云寺、进行滝治疗等。但也有殴打病人,不给饭吃,强制捆绑等情况出现。即便是使用“修验道”等加持祈祷法术的密教僧侣,也不会使用民间医术诊断和开药治疗,而是强迫处于兴奋状态的病患住在山上、被瀑布击打。

✿江户时代

  1742(宽保2)年,江户幕府制定的「御定書百箇条」记载了「因乱心而杀人」的精神病罪犯处置法。精神病患犯下恶性犯罪时会因为缺失责任能力而减刑,但亲属会被追究监督责任成为处罚的对象。同时制定了针对精神病患的三种监置制度。「入牢」是指根据家人、房东等五位责任人申请,即使病患并没有犯罪的情况下也可以将其投入监狱。精神病患在官员的管辖职责内,是出于维持治安、稳定政权的需要。「檻入」是指官员的许可并接受监督的情况下、将患者监禁在家中设置的座敷牢里,也就是“私宅监置”。为了防止非法监禁,监护人向官员申报就可以在家中进行护理。一般采用拘禁的方式使其与社会隔离,并用民俗疗法或祈祷加持来对应。「溜預」是指入狱病患病情恶化、狱管监护陷入困难时转移到溜預*进行监护。另外,全国各地也开设了精神病患的收容设施。宽政年间,永井慈現在越后国鹈之森的永井山顺行寺境内设立了「鵜森狂疾院」。文化五年,武田一揆在宫艺国的宫内地区使用家传的「疯癫秒秘法」进行治疗。同年,本田義憧在和泉国七山设立「狂病治療所」。文政年间,石丸周五郎在熊野田开始了汉方药的住院治疗。弘化3年,奈良林一德在江户小松川村也对病者进行了收容治疗。但这些记录多为口头记载,没有明确的记录。

溜是是江户时代的一种拘留设施,是病监和少年监。江户时代有浅草和品川两处,在町奉行的监督下、由非人头进行管理,故而也被称为"非人溜"。被溜所监禁的情况称为溜預,入狱的罪犯为重病人·无宿人,或是到了15岁就会被流放到远岛的少年人。待遇比监牢略为缓和,每天有町医给病犯诊治,但卫生条件较差。

✿明治时代

  1874年的「医制」引进了精神医学知识。次年在京都市南禅寺开设了公立精神医院·京都癲狂院。府令原本让岩仓茶屋长期收留精神病患住宿,京都府知事为确立日本的医疗护理体制禁止了这条府令。让患者住院进行医药和心理上的治疗。但病房构造和监房没有区别。1878年,精神病专家加藤照业在东京开设的「加藤瘋癲病院」是日本首个私立精神病院精神科医院。次年,公立的「東京府癲狂院」也被设立。当时并没有专业护工,也没有男女分开的病房,即使在衣物·室内不干净的情况下也只会每周打扫一次。病房钥匙由护士长保管,严格限制患者出入。1889年,东京府癫狂院改名为东京府巢鸭医院,医员舟冈英之助进行了专门的精神病护理授课。巢鸭医院发生“相马事件”后,次年又出台了「精神病者监护法」明令患者是弱者,须加以保护。若要将患者监置在私宅或医院,须附上医师诊断证明、并经由警察署获得地方长官的许可;家族或社会不可擅自隔离患者。 然而因为收容患者的医院数量远远不够,法律反而成了将患者监置在私宅的正当理由。政府虽在1919年制定了「精神病院法」,各地方政府却迟迟未能执行规定。直到1950年的「精神卫生法」出现,私宅监置成了社会上的常态。此外,精神病院虽然增加了,但封闭构造和使用拘留用具依旧被大众认可。1901年,就任东京巢鸭医院院长的吴秀三进行了医疗环境改革,废除拘束道具和隔离限制,用尊重患者的护理教育提高看护人员的专业素质。并自制了《癫狂院中的精神病看护学》手册,成了日本最初的精神病护理书。护士应用看护日志记录患者的行为。阻止患者自伤或他伤行为的束缚道具也从绑衣改称为保护衣,以示尊重患者的人格。

☸ 京都府癲狂院 癲狂院規則」☸

看護人ハ勿論其他ノ者ト雖一々医員ノ指揮ヲ受クベシ、臆断ニテ患者ヲ取扱フコトヲ禁ズ。

护士自不必说,其他人也应接受医员的指挥,切忌臆断对待患者。​

护士应注意不要忽视病人的需求,无论白天黑夜。​

患者ノ義ハ看護人昼夜懈怠ナク注意スベシ。

③ 护士每次交替都要向医生了解患者的病症及养生方法,并恳切地对待患者。

看護人ハ交代毎トニ患者ノ病症其養生方ヲ医師ヨリ受ケ懇ニ患者ヲ取扱ベシ。

④ 护士不得擅自离开负责患者的房间进入其他房间。

看護人其患者ノ室ヲ離レ妄ニ他ノ室ヘ入ルコトヲ禁ズ。

⑤ 每早六点要打扫护士和患者的各个病房,给患者洗手。

毎朝六時ニ看護人患者ノ各病室ヲ掃除シ患者ニ手水ヲ執ラシムベシ。

⑥ 护士应特别注意患者走路时不方便的情况。

患者歩行運動ノ節ハ不都合コレナキ様看護人特ニ注意スベシ。

⑦ 患者饮水等应根据医生指示决定用量。

患者灌水等ハ其容体ニヨリテ医師ヨリ差図スベシ。

⑧ 遵从医生指挥、被允许入浴的患者在每周六入浴。

医師ノ指揮ニ従ヒ患者ノ入浴ヲ許ス 者ハ土曜日毎ニ入浴セシムベシ。

患者の親族等来訪ふときは先つ事務掛は申達すべし、若し食物類を持参するときは医員検査の上其佳否を告示すべし。

患者亲属来访时应事先告知负责人,携带探病的食物应经医员检查。

供膳方提供的食物均进行精密检查,不得克扣分量或提供将要腐败的食物。

患者の親族等来訪ふ賄方ヨリ出ス食物ハ精密ニ検査シ聊モ腐敗ニ傾クモノハ一切供スベカラズ。

⑫ 出入医院理应限于上午五点至晚上八点之间

院中出入ノ義ハ午前第五時ヨリ午後八時迄ニ限ルベシ。

⑬ 进出医院者需事先递交印章,无印章者禁止进出。

 院中出入ノ者ニハ兼テ印鑑相渡置クヘシ、無印鑑ニテ出入ヲ許サズ。

⑪ 三餐之前应敲钟,由供膳方直接将食物送至各房间。

三次食事ノ節ハ鐘ヲ打ツベシ、賄方直チニ各室ヘ食物ヲ運ベシ。

院中諸入用品物等ノ出入局々ニ於テ日記シ月来院中諸局立会相互ニ検査シ不都合コレナキ様致しスベシ、日々院中掛リノ勤怠ハ事務掛之ヲ管ス。

⑭ 必须将院中各类物品的出入使用情况每日记录,以确保每月院内各部门例会互检查时没有问题。院内每日的出勤记录由事务科来进行管理。

患者ノ症緩ナル者ハ養生ノ為メニ是迄手馴タル職業ヲ為サシムルコトアルベシ。担事業ニヨリ入院ノ入費ヲ省クコトアルベシ。

⑮ 轻病情患者为了健康应从事熟悉的工作,根据负担不同也可减轻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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